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指导。
2、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2)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3)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原则。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按照《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规定使用和管理。
3、分配原则。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按照《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在使用时,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严格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项目。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如何开展
1、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指对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 必须强化这一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严格的管理及财务制度。 对现有的“三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逐一排查。 对资产和资源要详细登记,包括种类、级别、界限和面积,并备案。
2、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牢固树立群众第一的观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取得广大农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3、农村三资管理工作要这样做:扎实开展清产核资、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强化科技手段运用。
4、农村“三资”管理是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支柱,首要任务是明确其监管定位,将其视为推动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要强化统一思想,深入人心,让农民群众理解和信任这一决策,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具体实施时,政策与法律的指导不可或缺。
如何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
要牢固树立群众第一的观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取得广大农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有力的措施,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指对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 必须强化这一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严格的管理及财务制度。 对现有的“三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逐一排查。 对资产和资源要详细登记,包括种类、级别、界限和面积,并备案。
制度建设是关键,需细化资金与资产管理制度,如完善财务公开、资产清查等,确保操作性强。预算、分红、资产交易和财务监管等制度要细致入微,确保透明公正。同时,强化执行力度,通过实地调研、考核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介入,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如农村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现金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开支管理制度和民主理财制度等。这些制度旨在实现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农村集体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监管措施:包括规范会计委托代理,完善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以及设立专门的监管中心进行监督。 实施步骤:包括准备、清理整顿、建章立制等阶段,确保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重要事项:涉及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决策需经村民会议决定。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乡(镇)、村举办的集体工业企业和以乡(镇)、村为主举办的股份合作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农村审计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第五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权,依照本条例规定,由有关机关独立行使,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农村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请客送礼,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贿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保护。对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应当明晰产权归属,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有哪些作用
1、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作用有:①有利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保护集体资产安全和完整;②有利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促进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巩固、完善;③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单位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④有利于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保障党和国家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2、一)规范农村财务管理,保障集体资产安全 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可以揭露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克服管理混乱的现象,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帮助集体经济组织理顺经济关系,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3、通过审计,可以确保集体经济的健康运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审计对象与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主要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等。审计范围涵盖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资产管理、负债情况等方面,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4、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包括要求提供资料、审核财务、参加会议、调查事项、临时制止违法行为、采取临时措施和提出改进管理建议等。对于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审计机构有权提出处理和行政处罚的建议,并向上级报告。这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透明和资产的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