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乡联社、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
为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乡联社)和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合作社)所持有的集体资产管理,旨在规范其运营与保护。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一项旨在规范和保护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法规,于1993年5月7日经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北京市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旨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三资是什么
1、农村的三资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具体包括: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存货等。
2、农村集体三资是指: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是详细解释: 资金:农村集体资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包括集体收入、支出、借款等。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活动以及村民的福利事业等。对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是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3、法律分析:农村的资产、资源、资金统称“三资”。 “三资清理”,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合理清查、整顿、完善。资金。大家都知道包括现金、银行存款。 资产。村级资产包括除现金之外的8项正资产1项负资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增加集体积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的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保护资金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和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其他单位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乡镇企业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农牧民投资为主举办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经济组织。
湖泊等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土地、草场、林地、荒山、河流、湖泊等使用权,在其使用期限内,可以转包、转让、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因此,新疆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的规定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执行。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